(2015)赣民初字第03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樊继山与赣榆区墩尚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继山,赣榆区墩尚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999号原告樊继山,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利、刘青,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榆区墩尚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罗阳郑庄村。法定代表人郑波,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陆振波、王兴浩,连云港市赣榆区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继山与被告赣榆区墩尚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继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继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继山撤回对被告赣榆区墩尚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樊继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