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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立行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龙再兴、杨德均、杨荣福、杨龙、杨荣健、韦云会、王时才、杨荣飞、罗泽海、罗泽坤、王兴海、龙再扬、王兴月、王兴国、莫洪霞、杨荣群、杨德江、罗泽祥、杨荣泽、杨德勋、杨家彬、杨加勇、杨家金与平塘县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再兴,杨德均,杨荣福,杨龙,杨荣健,韦云会,王时才,杨荣飞,罗泽海,罗泽坤,王兴海,龙再扬,王兴月,王兴国,莫洪霞,杨荣群,杨德江,罗泽祥,杨荣泽,杨德勋,杨家彬,杨加勇,杨家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黔高立行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龙再兴,男,水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德均,男,布依族,1962年3月20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荣福,男,布依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龙,男,布依族,1989年7月6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荣健,男,布依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韦云会,女,布依族,1971年9月2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时才,男,布依族,1959年12月10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荣飞,男,布依族,1969年7月5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泽海,男,布依族,1973年9月5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泽坤,男,布依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兴海,男,布依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龙再扬,男,水族,1970年2月6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兴月,女,布依族,1977年6月6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兴国,男,布依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莫洪霞,女,布依族,1944年3月19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荣群,女,布依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德江,男,布依族,1974年7月9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泽祥,男,布依族,1965年3月20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荣泽,男,布依族,1982年2月6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德勋,男,布依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家彬,男,布依族,1975年9月5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加勇,男,布依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家金,男,布依族,I966年10月27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苗二河乡新寨村满弓组。诉讼代表人杨家金(年籍同上)。上诉人龙再兴、杨德均、杨荣福、杨龙、杨荣健、韦云会、王时才、杨荣飞、罗泽海、罗泽坤、王兴海、龙再扬、王兴月、王兴国、莫洪霞、杨荣群、杨德江、罗泽祥、杨荣泽、杨德勋、杨家彬、杨加勇、杨家金诉平塘县人民政府、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黔南立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以平塘县人民政府派出“平塘县炮损赔付处理专项工作组”是在履行法定职责,并非协助调处,与村民房屋及集体资产得不到修复及补偿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行政行为侵害了村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立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依法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龙再兴等人提交行政诉状称贵州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独山至平塘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时,由于野蛮爆破,致使村民房屋严重受损。因此,造成房屋损害的责任主体并非平塘县人民政府。平塘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平塘县炮损赔付处理专项工作组”只是临时机构,对炮损赔付处理也并非平塘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而其不作为并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也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据此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龙再兴、杨德均、杨荣福、杨龙、杨荣健、韦云会、王时才、杨荣飞、罗泽海、罗泽坤、王兴海、龙再扬、王兴月、王兴国、莫洪霞、杨荣群、杨德江、罗泽祥、杨荣泽、杨德勋、杨家彬、杨加勇、杨家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丽娜代理审判员  阎华伟代理审判员  龙怀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华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