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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苏杨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杨,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芝行初字第89号原告:苏杨。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40号2号楼。负责人:张澎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杨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杨负担。审判长 刘  文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莹莹(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