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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5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世峰与贺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峰,贺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584-2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峰。被执行人贺楠。张世峰与贺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由贺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张世峰车辆款130000元。一审诉讼费3400元,二审诉讼费3400元,由贺楠承担。本案执行费1850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部分款项,2015年度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58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