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530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与梁宴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530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六路8号天鹅堡2号楼C座二层201写字楼。负责人魏小平。委托代理人宋亚博,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梁宴辉,男,汉族,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宴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梁宴辉应向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9916.7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48元。由于被告未自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宴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梁宴辉去向不明。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5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耀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