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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房文菊、吴学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文菊,吴学勤,房文凤,高太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商初字第502号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1号。法定代表人:井长峰,职务理事长。被告:房文菊。被告:吴学勤。被告:房文凤。被告:高太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房文菊、吴学勤、房文凤、高太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外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由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韦雪冰人民陪审员  孙 霞人民陪审员  张树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