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房文菊、吴学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文菊,吴学勤,房文凤,高太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商初字第502号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1号。法定代表人:井长峰,职务理事长。被告:房文菊。被告:吴学勤。被告:房文凤。被告:高太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房文菊、吴学勤、房文凤、高太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外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由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韦雪冰人民陪审员 孙 霞人民陪审员 张树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