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矿执字第0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河北曲寨矿峰水泥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矿执字第00133-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曲寨矿峰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振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定代表人何瑞芳,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矿民二初字第00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扣留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财政局的办公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财政局的办公经费840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财政局办公经费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