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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玉芹、周保栋、周存实与路泽普、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芹,周保栋,周存实,路泽普,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86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芹,女,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周保栋,���,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周存实,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路泽普,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王峰。本院在执行王玉芹、周保栋、周存实与路泽普、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335778.14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