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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商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万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0956号原告张万银。委托代理人刘殿勤,宿迁市宿城区河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黄河路222号。负责人王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红艳,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银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元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南南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