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朱春云、朱宏等与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云,朱宏,朱全英,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朱春云,男,194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告朱宏,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告朱全英,女,194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丽,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聂永明,主任。委托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云、原告朱宏、原告朱全英诉被告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云、原告朱宏、原告朱全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0元,减半收取计1,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沁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