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清兰诉陕西省志丹县羊绒精梳厂、王战金、王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兰,陕西省志丹县羊绒精梳厂,王战金,王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437号原告王清兰,女,193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党艳玲,女,1954年7月10日出生,系原告女儿。被告陕西省志丹县羊绒精梳厂,住所志丹县双河工业园区。投资人王战金,系该厂厂长。被告王战金,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被告王兴斌,男,1968年8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娜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