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黄种尚与黄忠义、陈春枝、陈加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种尚,黄忠义,陈春枝,陈加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06号原告黄种尚,男,汉族,1954年10月8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黄忠义,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陈春枝,女,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陈加钢,男,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黄种尚诉与被告黄忠义、陈春枝、陈加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种尚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种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