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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廖某某,住所地武夷山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以同一离婚事实且已先立案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蓝春霞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