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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齐艳君与长春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健康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艳君,长春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健康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齐艳君,女,汉族,1956年7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任宝义,长春市二道区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春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健康城,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艳君与被告长春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健康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艳君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艳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人民陪审员  姚 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