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4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守海、黄寿玖与黄寿玖、北京圆通永佳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海,黄寿玖,北京圆通永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663号原告王守海。委托代理人汪丽萍、高琴,上海国雄(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寿玖。被告北京圆通永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麟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负责人张泽。委托代理人李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海诉被告黄寿玖、北京圆通永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守海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寿玖、北京圆通永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守海撤回对黄寿玖、北京圆通永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王守海已向本院预缴),由王守海负担。审判员 陶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利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