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27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巨鼎包装有限公司、施小福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巨鼎包装有限公司,施小福,杨玲波,陈健平,莫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75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巨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A区块,组织机构代码:69237052-X。法定代表人余林建。被执行人:施小福,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杨玲波,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健平,男,1971年8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莫云利,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浙江巨鼎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小福、杨玲波、陈健平、莫云利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巨鼎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施小福、杨玲波、陈健平、莫云利支付货款6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0元,公告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玲波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松门镇西门街道房地产,由于该房产是路桥法院首封,本院已参与分配。本院查封了陈健平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园小区伊水苑3幢402室房地产,该房产已抵押,且无残值。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巨鼎包装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巨鼎包装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施小福、杨玲波、陈健平、莫云利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台椒执民字第275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人民陪审员 刘仙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