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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范庆华与赵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庆华,赵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范庆华,女,汉族,生于1973年,现住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赵仓,男,汉族,生于1972年,曾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范庆华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8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仓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雨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