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范庆华与赵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庆华,赵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范庆华,女,汉族,生于1973年,现住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赵仓,男,汉族,生于1972年,曾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范庆华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8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仓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雨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