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唐某与裴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503号申请执行人唐某,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裴某,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执行唐某申请执行裴某子女抚育费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唐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裴某给付其婚生女儿裴某甲2015年8月份的子女抚育费18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某不是该案的权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钰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