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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登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建森与登封市铁信矿产品运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森,登封市铁信矿产品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李建森,男,汉族,1978年1月4日生。被告登封市铁信矿产品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素展,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森诉被告登封市铁信矿产品运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鸿涛审 判 员  杨海悦人民陪审员  乔梦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