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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70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小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经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乙。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由于被告性格反复无常,经常无故与原告发生吵打。2012年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且多次到原告父母家和原告工作地吵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周某甲离婚。被告周某甲辩称,我们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甲于2006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乙,××××年××月××日双方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9月14日双方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年××月××日双方又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复婚。2010年7月间,被告周某甲因吸毒被武汉市东湖高新分局罚款500元,2015年4月被告周某甲又因吸毒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3年,2015年9月7日被告周某甲再次因吸毒,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后,原告李某遂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李某主张婚生子周某乙由其抚养,并不要求被告周某甲支付抚养费。双方均表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在本案中处理,原告李某自述正在偿还欠银行信用卡债务2.5万元及房贷5万元,被告周某甲表示愿用其收取的房租偿还。因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甲就离婚问题各持己见,致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甲虽有较好的婚姻基础,但近些年因被告周某甲吸毒,且经公安机关多次处理屡教不改,致使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甲均表示夫妻财产不在本案中处理,且被告周某甲明确表示用其收取的房屋的租金偿还债务,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精神,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周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周某甲享有探视的权利,探视时原告李某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35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