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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越耀诉郭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越耀,郭增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2651号原告冯越耀,男,1979年4月29日。委托代理人孟凡新,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郭增福,男,1978年10月27日生。原告冯越耀诉被告郭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越耀的委托代理人孟凡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增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20日,被告因急需用款借原告现金2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郭增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被告郭增福向原告冯越耀借款2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归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郭增福出具的借条一份、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将该笔借款出借给被告,已履行借款人的放款义务,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因双方未书面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增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冯越耀借款2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及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郭增福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