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终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诸暨市诺亚针纺织有限公司与凌建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诺亚针纺织有限公司,凌建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3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诺亚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宜东村南山398号。法定代表人章玲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志军,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建文。上诉人诸暨市诺亚针纺织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暨市诺亚针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诸暨市诺亚针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暨市诺亚针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诸暨市诺亚针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林阳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琪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