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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魏和英与罗庆江、袁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和英,罗庆江,袁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3043号原告魏和英,女,生于1955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罗庆江,男,生于1974年1月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袁桂英,女,生于1976年9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和英与被告罗庆江、袁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和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和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和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魏和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芳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