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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学明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1217号罪犯吴学明,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2010)园刑二初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学明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1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吴学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统计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吴学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义务履行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学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判决确定的财产义务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学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