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龙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龙某某(下称原告)诉被告李某某(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碧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某、被告李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1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5年正月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2005年10月生一女孩,取名李某甲,2013年3月又生一女孩,取名李某乙。2013年7月双方才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有时还会动手打人。今年我乳腺问题几次住院,被告仅负担我一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全靠我东借西借,至今欠下债务14000余元。今年开始,我与被告之间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和好无望。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子各抚养一个;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属实。原告乳腺有问题住院时并没有告诉我,我后来是通过父母才知道,两人平时会因琐事发生争吵,但是我从来没有打原告,我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正月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2005年10月生育大女儿李某甲,2013年3月生育二女儿李某乙。于2013年7月16日双方自愿在万载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有时双方会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上半年,原告因患左乳慢性乳腺炎先后在江西南昌和广东南方医科大学附属深圳恒生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被告对原告关心照料不周,夫妻矛盾加剧。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南方医科大学附属深圳恒生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会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结婚多年,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15年上半年,原告因患左乳慢性乳腺炎先后在江西南昌和广东南方医科大学附属深圳恒生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对原告的病情不够关心,未细心照料,此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但庭审中被告对自己的此行为认识到是不对的,要求原告予以谅解。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龙某某要求与被告李齐林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碧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