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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白立新与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汝南县房地产管理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立新,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汝南县房地产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33号原告白立新,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顾伯荣,男,1963年生,住址同上。被告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陈孟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廖立新,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被告汝南县房地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宋应征,所长。委托代理人廖立新,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原告白立新不服被告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汝南县房地产管理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立新以其已与被告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白立新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立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立新负担。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审判员 勾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梦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