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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士才、邓学南、朱成龙与张建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才,邓学南,朱成龙,张建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863号申请执行人:王士才,男,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邓学南,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朱成龙,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建振,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法定代表人:张向华。本院在执行王士才、邓学南、朱成龙与张建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232618.68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1613号、第1614号、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