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翟玉斌与石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玉斌,石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440号原告翟玉斌,男,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石大明,男,45岁,山西省盂县人。原告翟玉斌诉被告石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翟玉斌于2015年10月29日以被告石大明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翟玉斌负担。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赵俊峰人民陪审员 赵慧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