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盂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翟玉斌与石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玉斌,石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440号原告翟玉斌,男,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石大明,男,45岁,山西省盂县人。原告翟玉斌诉被告石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翟玉斌于2015年10月29日以被告石大明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翟玉斌负担。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赵俊峰人民陪审员  赵慧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