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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志军与南靖县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147号原告黄志军,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告南靖县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山城镇人民路75号。法定代表人俞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秋萍,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绍梁,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军与被告南靖县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军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志军负担。审判员  王振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