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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56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4550元(2014年8月—2015年8月,共计13个月),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