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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吕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邢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振海、王学亮,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刑诉字(2015)第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川、郭芹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王振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吕某利用在邢台县运管站小区租赁的一处单元房,先后多次组织侯某、赵某、贾长红等人通过转账或者现金方式购买筹码20万元左右,赌博登录“果博网站”与缅甸赌场视频连线,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吕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利用网络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其获取的洗码钱只有3200元左右,起诉书指控的获利款10000元中除洗码钱3200元外,还有其带人去缅甸赌场玩时赌场老板给其的好处费;对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2、当庭自愿认罪、悔罪。3、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较为普遍,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经营时间较短、规模较小,盈利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吕某利用在邢台县运管站小区租赁的一处单元房,先后多次组织侯某、赵某、贾长红等人通过转账或者现金方式购买筹码20万元左右,登录“果博网站”与缅甸赌场视频连线,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吕某从中获利3200元左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吕某在侦查机关供述。(1)2015年2月11日0时40分至2时10分供述。其第一次接触“百家乐”大概是2013年夏天的时候,当时其和一个朋友刘胜利有接触,知道他好去缅甸赌博。有一次刘胜利说他要去缅甸赌博,问其去不去,其当时正好没事,就跟着他还有他一个伙计(不知道叫啥)一块去了缅甸,在缅甸刘胜利带其到福利来大酒店赌场玩“百家乐”,这是其第一次接触“百家乐”。后来在2013年年底的时候,其带着王某去缅甸赌博了一次,2014年3、4月份的时候,其又带着赵双军、老蒙儿(不知道大名)又去了一次,最后一次就是2015年1月底其自己去缅甸赌博,回来的时候在临沧机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住了,其去缅甸赌博就这四次。其在缅甸赌博的时候见到赌场可以进行网络投注赌博,实际上就是通过赌博网站与赌场视频连线。大概在2014年的时候,其嫌往缅甸跑太麻烦,就要了赌场的一个电话和赌博网站地址,开始进行网络赌博,一开始是其自己玩,后来其周围的人也想玩,其就开始组织他们玩。其组织网络赌博的地点是邢台县运管站家属楼二号楼三层东门,是其租的房子,里面有台链接互联网的电脑,一开始登录赌博网站,然后其给赌场打电话把赌资打到赌场的账户上,赌场给其赌博网站的账户和密码,并且把赌资换算成“分”给其上到账户上,其就可以利用“分”当做赌注与赌场连线进行赌博,如果不玩的话“分”还可以换成钱,一“分”就是现实中的一元人民币。其进行网络赌博的网站名称叫做“果博东方”,网址是WWW.18guobo.com.参赌的人把赌资交给其(现金或银行转账),其就把赌资上成其账户的“分”,然后他们用其的账户进行赌博,其在旁边用纸给他们做记录,记他们一共上了多少“分”,每次下多少“分”注,他们谁的“分”用完了就不让他们玩,想玩再交钱上“分”。“洗码”钱是赌场打给其的,可以打成“分”,也可以打成钱。赵双军、老蒙儿、左立波、侯某、张春堂都在其那里玩过。(2)2015年2月11日18时10分至18时25分供述。其没有上线,其是直接与缅甸赌场(赌博网站)进行电话联系上“分”的。其给赵双军、老蒙儿、左立波、侯某、张春堂都上过“分”,次数和“分”数都不多,大概几千元。其也没有对以上参赌人员分配赌博分账号供他们赌博。(3)2015年5月2日9时13分至9时30分供述。2014年3月28日赵某给其建行账号62×××78转入现金2万元,其当天又给他转入2万元是因为开始他给其转账购买筹码,其就把2万元打入缅甸账户购买筹码了,后来玩的时候赵某又赢了,其就把那2万元给他转过去了。2014年8月11日、12日、13日赵双军、赵某在其那里上“分”买筹码钱,赵某给其转账11万元。赵某通过其购买筹码钱共计13万元。(4)2015年6月2日9时30分至9时45分供述。侯某购买筹码钱大概3万元左右,贾某购买筹码钱4万元左右。(5)2015年6月12日8时30分至9时40分供述。其的建行账号是:62×××78。(6)2015年7月8日16时56分至17时15分供述。其玩的赌场每1万元给其160元洗码钱,其他赌场有给80元的不等,其给别人上“分”中间挣了3000多元。因为赌场有规定,介绍去赌场一个人给1000元至2000元不等,其介绍贾某、赵双军、赵某、王秀兵,赌场给其7000元左右的费用,加上洗码钱不超过1万元。(7)2015年9月24日9时35分至10时10分供述。其印象中第一次学会玩百家乐是刘胜利叫其去缅甸学会的,时间长了其知道往缅甸介绍人赌场老板管吃住,还给介绍费。2013年冬天其带王秀兵、戴爱兵去过一次缅甸,2014年春天其带赵双军、赵某、贾某去过一次,到那里都是赌场安排吃住,包括来回机票,一般情况其自己先垫付,到那里后把路上开支给赌场报销,每介绍一次,赌场给其大概3000元左右。其在邢台组织玩赌场,按1万元给其返利160元,其最多挣了3000元左右的洗码钱。2、辨认笔录证实,(1)吕某辨认出侯某、赵双军、贾某。(2)王某辨认出吕某。(3)侯某辨认出吕某。3、证人王某证实,吕某听说其玩百家乐,就告诉其说其如果再玩就找他上“分”,买筹码,还说他是缅甸“百家乐”代理,就这样其在他那里玩了几次,因为其条件非常差,没那么多钱,都是交2000-3000元现金买“分”,没有通过银行卡转账。吕某还带其到缅甸赌场玩过一次,其把自己身上带的3.5万元输光后又借了他7万元又输光了。加上在缅甸输的钱,包括借他的钱,其在吕某那里大概输了15万元左右。4、证人侯某证实,(1)2015年1月23日13时10分至13时40分询问笔录。2015年夏天,其在吕某租的邢台县运管站家属院东门完了4-5次百家乐,输了人民币7-8万元。其是用农行账户给吕某打的钱,吕某给其上“分”,开通网站,“老三”负责记账输赢,一般就是这个过程。其玩的网站是“果博网站”。(2)2015年1月28日9时30分至10时40分询问笔录。其是从2013年开始玩“百家乐”的,其是通过石志川、赵立志、吕某三人买“分”和筹码的,一般都是他们给其提供银行账户,其把钱转到他们给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有时其也给赵立志和吕某现金。其是在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转的账,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号:62×××78是吕某给其提供的,其用的建设银行卡号是:43×××49,农行卡号记不清了。其从开始玩“百家乐”到目前通过转账或现金给过吕某大概10多万元。5、证人贾某证实,(1)2015年2月26日9时59分至10时30分询问笔录。2014年上半年,吕某带着其、赵双军、老蒙儿(赵某)去缅甸赌场玩了一次,其自己输了3万多元。回来之后吕某把其领到他租房处叫其玩网络赌博,之后其没事干的时候就到那里玩几把,吕某给其提供工商银行的账号,其就直接把钱给他存进去,没有转过账。吕某在赌博网站上有账户,用账户上虚拟的“分”当赌注,“分”需要其拿钱从他那里购买,一“分”就是一元钱,其用吕某账户玩,吕某在旁边给其记账,输赢直接给他现金结算。吕某把他们介绍去赌场玩,赌场给他介绍费,具体多少钱不知道。(2)2015年6月1日10时40分至11时30分询问笔录。其给吕某赌资用于购买筹码、上“分”的钱大概3-4万元左右,都是现金交易。6、证人赵某证实,(1)2015年3月11日16时49分至18时02分询问笔录。其在吕某租住的房子总共玩了3-4次,下注有1万元左右,都是现金,没有转过账。无论谁在吕某的网站赌博,赌场都给他提成,具体提成多少不清楚。吕某把他们介绍到赌场玩,赌场也会给他介绍费,多少钱不知道。(2)2015年5月20日10时11分至11时05分询问笔录。其是2013年后半年从缅甸回来开始玩网络赌博的,开始他们就是300-500的玩,都是现金输赢就走,后来赵双军用其的银行卡给吕某转账加起来13万元,用于购买“分”,最后都输了。给吕某转账是在2014年的3月和8月,账号:62×××90是在建行开设的。7、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赵某利用银行转账方式购买筹码13万元;侯某通过银行转账4900元购买筹码。另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等在案证据对在案事实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通过“洗码”从中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的指控,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旁证予以证实,且该部分供述前后反复,不宜认定。对于获利情况,应采信其前后供述较稳定,没有出现反复的3200元人民币较妥。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与上述相符的辩由,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桂明代理审判员  许文思人民陪审员  李慧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