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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勇与李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勇,李正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665号原告马勇,住大连市。被告李正奎,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与被告李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代理审判员  许景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凡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