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勇与李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勇,李正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665号原告马勇,住大连市。被告李正奎,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与被告李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代理审判员 许景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凡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