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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黄某甲。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决定受理本案,并由审判员拜立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黄某乙。双方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常生气。原被告难以沟通,无法继续生活,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其收入的30%作为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月11日生一子黄某乙。2015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起诉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提交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不准原被告离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拜立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