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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3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903号原告:尹某,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未按本院发出的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邰永彬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勤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