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3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903号原告:尹某,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未按本院发出的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邰永彬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勤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