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302号原告张某。被告喻某。委托代理人王雪春,系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喻某及其代理人王雪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XXXX年XX月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两岁,婚后原告长期驻外,感情不和,故起诉至法院。被告喻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婚前双方感情很好,婚后没有实质性矛盾,感情没有破裂,婚生女年龄尚小,有先天性心脏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有一名婚生女张某某。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夫妻关系仍存在和好可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人民币300元后,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瑶冬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