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公司,冯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某物业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天野、罗展虹,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物业公司诉被告冯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某物业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物业公司以被告冯某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某物业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沈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金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