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5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玉功与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胶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功,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胶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971号原告王玉功。委托代理人庄世明,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胶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功与被告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胶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玉功负担。审判员 匡建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冷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