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寿执字第2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燕与张爱文、张建铭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燕,张爱文,张建铭,焦方增,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2031-1号申请人:郭燕。被执行人:张爱文。被执行人:张建铭。被执行人:焦方增。被执行人:杨红。依据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2)寿胡民初字第12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爱文、张建铭、焦方增、杨红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立案申请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名下银行存款358820元,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及家属名下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东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廷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