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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谢士庆、徐梅亚等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谢士庆,徐梅亚,沈永梯,邱良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许国明。被执行人:谢士庆。被执行人:徐梅亚。被执行人:沈永梯。被执行人:邱良芬。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谢士庆、徐梅亚、沈永梯、邱良芬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谢士庆、徐梅亚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城关镇月照里10幢6单元103室的抵押房产(他项权证号:浙嵊房他证嵊字第2014010**号);对被执行人沈永梯、邱良芬所有的位于嵊州市总工会弄34号1单元501室的抵押房产(他项要权证号:浙嵊房他嵊字第201401086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抵押款合计以262万为限),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士庆、徐梅亚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城关镇月照里10幢6单元103室的抵押房产(他项权证号:浙嵊房他证嵊字第2014010**号);查封了被执行人沈永梯、邱良芬所有的位于嵊州市总工会弄34号1单元501室的抵押房产(他项要权证号:浙嵊房他嵊字第201401086号),并于2015年10月22日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拍卖裁定书和腾退公告,责令四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前自动腾空房屋,故暂无法进行司法处置程序。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13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