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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付敏与赵淑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敏,赵淑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付敏(曾用名付萍)。被执行人赵淑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敏王与被执行人赵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淑丹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执行手续并查询其银行、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沧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应重新立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王名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