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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郭荣明与重庆天旭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荣明,重庆天旭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643号原告郭荣明,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程睿,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雪楠,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天旭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体育路78层1-2#。法定代表人李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荣明与被告重庆天旭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荣明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郭荣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荣明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