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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章姚忠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姚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825号罪犯章姚忠。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熟刑初字第0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章姚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4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章姚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章姚忠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章姚忠原住所地司法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章姚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章姚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7月、2015年5月两次受到监狱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7月受到记奖奖励。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局调查评估报告、罚金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章姚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姚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