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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党保国与禹州市宏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保国,禹州市宏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895号原告党保国,男,生于1964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禹州市宏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保国诉被告禹州市宏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保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席应彪审 判 员 :郭艳华人民陪审员 : 李 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景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