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终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丙利与刘凤海、李裕伦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海。委托代理人:牛爱芹,山东邦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裕伦。委托代理人:李忠祥,山东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丙利。委托代理人:赵伟,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刘凤海因与被上诉人李裕伦、刘丙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5)薛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凤海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凤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凤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为517.5元,由上诉人刘凤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蓝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