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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921号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华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叶镔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尚尚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