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郭国静与康雪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静,康雪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894号申请执行人:郭国静。被执行人:康雪亚。上列申请执行人郭国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雪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雪亚一直在外务工,无法取得联系;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大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