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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友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林祥,贺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790号申请执行人贺林祥,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贺友刚,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卓尔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60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贺林祥申请执行贺友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友刚支付工资59457元,案件受理费640元及申请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贺友刚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1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