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兴祥与刘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祥,刘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陈兴祥。被告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祥诉被告刘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祥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兴祥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8.00元,由原告陈兴祥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舒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