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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343号原告郭某,女,2015年9月9日死亡。法定代理人李某丙。法定代理人李某丁。被告李某甲,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李某乙,女,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9日因病去世,且原告郭某的继承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李某戊、李某丁均表示放弃本案中有关赡养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李军波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叶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