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志先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261号原告陈志先。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66号。法定代表人何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恒星(一般授权代理),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廖泉冰(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志先诉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夏胜独任审判,并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志先诉称,其父辈陈家兄弟在解放前合办了汉口私立建华中学,为了学校发展,他们将自己的房屋过户到建华中学名下。1953年学校停办,1956年为响应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号召,他们将位于中山大道704-712号(原三民路98-120号)建华中学名下的房产申请为托管房。现因上述房屋被征收,为此我们陈家后人向武汉市江汉区解私办、江汉区房地产公司及市房管局多次反映、申请解除房屋的托管手续,但市房管局认为该房不是托管房屋而是经租房,我也多次要求市房管局更正该房屋错误的记录信息,但其既不予答复也不更正,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更正其认为的武汉市房地产公司房屋卡片上确定的私立建华中学的托管房是经租房的不准确信息。被告房管局辩称:1、原告陈志先所称“建华中学”即我市中山大道704号(原中南旅社)房屋,1952年已由陈达申请将该房屋基地全部捐赠于建华中学并由当时市人民政府教育局致函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已不属于陈达兄弟私有房产。2、1958年市教育局为支持本市房屋统一管理工作,决定将本市各校校外自营房屋全部交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接管发租。该房屋产权性质属于国家所有,信息准确无误。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之规定,应驳回原告陈志先的全部诉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先要求被告市房管局更正其认为的武汉市房地产公司房屋卡片上确定的私立建华中学的托管房是经租房的不准确信息的诉讼请求,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原告陈志先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反映解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志先的起诉。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由原告陈志先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东洋 微信公众号“”